2月10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唯品會(中國)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相關線索,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并制作詢問筆錄,期間,未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經查明:2020年8月至12月,當事人為獲取競爭優勢及交易機會,開發并使用巡檢系統,獲取同時在本公司和其他公司上架銷售的品牌經營者信息,利用供應商平臺系統、智能化組網引擎、運營中臺等提供的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及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減少品牌經營者的消費注意、流量和交易機會,限制品牌經營者的銷售渠道,妨礙、破壞了品牌經營者及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和服務正常運行,違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擾亂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上述事實,有相關現場筆錄、詢問筆錄、當事人及相關公司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銷售協議、往來郵件記錄、服務器操作日志、相關銷售結算記錄、相關舉報材料、相關電子數據等證據予以證明。
2021年2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并告知了當事人自收到該告知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有陳述、申辯,并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收到上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舉行聽證要求。
本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叁佰萬圓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