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報 記者 胡艷明2020年11月,包商銀行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進入破產程序,這是中國金融發展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更引發業界、學界對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思考。
目前中國并沒有關于金融機構破產的專門立法。在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央行南京分行行長郭新明,全國政協委員、央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殷興山等人,提出了在《企業破產法》中設立“金融機構破產”專章的建議。
“2016年以來,國內僅P2P網貸累計停業及發生問題機構超6000家、小貸公司數量減少近1600家,但社會乃至監管部門對金融機構能‘立’能‘退’不能‘破’、仰仗國家兜底的認識仍然較為普遍,處置這些問題金融機構大多采取金融風險處置措施,幾乎不進入破產程序。”郭新明對記者表示。
郭新明認為,這讓優勝劣汰退出機制形同虛設,讓一定數量的出現破產原因的機構雖然形式上退出市場,但實際上債權債務未得到公平有效清理,退而不清、退而難清,遺留眾多可能發酵成風險事件的隱患,不僅影響金融市場正常預期和平穩運行發展,還會造成道德風險。
殷興山近年來也一直關注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建設,他表示,目前金融機構破產的法律體系主要由《企業破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存款保險條例》組成,呈現“碎片化”狀態,缺乏統一協調。
2019年5月,央行和銀保監會決定接管包商銀行,2020年11月,包商銀行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申請進入破產程序。在殷興山看來,隨著允許金融機構通過破產方式有序退出,現有的破產法律制度局限更加突顯。
他呼吁實現風險處置程序與破產程序的有序銜接,建議在《企業破產法》中設立“金融機構破產”專章,引入金融交易結算最終性和終止凈額結算制度等。
國內金融機構破產:從被動“治”到主動“防”
從國外金融行業來看,自上世紀末以來,國際上大規模處置金融風險的治理實踐,包括應對美國儲蓄和貸款危機、亞洲金融危機、美國次貸危機等,大量金融機構倒閉退出市場。
而國內金融發展史上,金融機構破產案例較少,有1995年海南發展銀行、中銀信托,1999年有廣東投資信托公司、2004年南方證券、2006年大鵬證券,再到近年的包商銀行破產。
2019年5月24日,包商銀行因出現嚴重信用風險,被央行、銀保監會聯合接管,這是中國金融發展史上的一個重大事件;2020年8月6日中國央行宣布包商銀行將依法申請破產;2020年11月23日,銀保監會網站發布的公告顯示,原則同意包商銀行進入破產程序。
2020年7月17日,證監會和銀保監會分別對新時代證券、國盛證券以及華夏人壽、天安人壽等9家金融機構開啟為期一年的接管。研究人士認為,這表明了我國對銀行等金融機構實行破產市場化、司法化的決心。
相比國際經驗,郭新明認為,同期國內的金融風險治理的體系建設和實踐發展大體經歷三個階段:一是上世紀末至本世紀初,針對金融“三亂”集中整頓金融秩序階段。主要采取關、停、并、轉等方式,對一批違法批設的金融機構、未經批準違規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實施清理和退出。
二是本世紀初至十九大之前,大規模處置證券、信托公司等高風險金融機構階段。主要是在采取撤銷、停業整頓、接管、托管、重組等方式處置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的同時,積極探索金融風險防范化解長效機制建設。
三是十九大以來,金融風險防范化解長效機制建設階段。主要是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金融風險防范化解工作,將其納入三大攻堅戰,堅持分類施策,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適時制定完善與金融風險處置密切相關的系列金融法律法規政策,建立健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機制,對互聯網金融實施專項整治,對一些發生風險問題的中小金融機構依法采取風險處置措施。2019年以來,金融監管部門就對包括包商銀行在內的十多家不同類型的中小金融金融采取接管、重組等風險處置措施,對包商銀行等個別發生破產原因的機構實施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