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同一家銀行兩次開出罰單,累計罰沒金額超過5000萬元。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因擅自提供對外擔保,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被處人民幣4266.16萬元的罰款。
具體來說,國家外匯局海南省分局表示,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附件1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對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給予警告,處人民幣4266.16萬元的罰款。
按上述文件規定,銀行作為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同時,擔保人、債務人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擔保履約義務確定發生的情況下簽訂跨境擔保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這是國開行海南省分行年內第二次收到國家外匯局開出的罰單。
今年1月,因在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局要求國開行海南省分行責令改正,處罰沒款1197.91萬元。該分行時任行長副行長等3人,被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人民幣5萬元罰款。
針對上述罰單,在2月國家外匯局披露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銀行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中進一步披露,今年1月,2016年5月至2018年6月,國家開發銀行海南省分行未盡審核職責,違規為海南華信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對外付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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