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在北京舉行的中國發展高層論壇上,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表示,可控匿名是數字人民幣的重要特征,一方面體現了保障公眾交易和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另一方面體現了防控和打擊洗錢、恐怖融資、逃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金融安全的客觀需要。
穆長春進一步介紹,數字人民幣可以在技術上實現小額匿名,開立不同的數字錢包,匿名錢包僅用手機號即可開立,但這種匿名錢包是有限額的,只能滿足日常小額消費的需求。運行大額交易就需要進行錢包的升級,這樣的設計就是為了一方面滿足公眾合理的需求,另外一方面防范大額的交易的犯罪風險。
央行是不是可以通過電信運營商產品來獲取用戶的身份信息?穆長春強調,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法規,電信運營商不得將手機客戶信息披露給央行和銀行,也不能將用戶的信息披露給合作運營商。
此外,穆長春表示,央行還進行了很多技術和制度設計,來保證用戶的隱私,比如說數字人民幣錢包,有關個人信息的數據方面,交易對方的運營機構和其他的商業機構會嚴格按照網絡安全法和信息安全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管理機制。
穆長春最后總結稱,數字人民幣可做到有限匿名,但完全匿名在現實中是不可行的,需要保留一定的身份識別。他還提到,比特幣這樣的匿名機制就導致其經常被用于毒品交易與人口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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