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在給世界帶來便捷的同時,顛覆了傳統秩序和觀念;大數據在廣泛運用、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為社會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
在數據的保護上,中國未來應該選擇怎樣的道路?人工智能技術和產業發展中都有哪些亟待解決的法律問題?近日在京舉辦的首屆清華—哥倫比亞網絡法年度論壇對這些問題予以了特別關注。
構筑未來權利體系
近年來,以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和人類生產生活深度融合,成為引領創新和驅動轉型的先導力量。大數據也隨之日益成為國家和社會發展進步的新動能,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大數據”“數字經濟”等一些新概念,多次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以及其他一些國家重要政策文件中。
2015年,國務院印發了《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首次把大數據視為國家基礎性戰略資源。并明確,堅持創新驅動發展,加快大數據部署,深化大數據應用,已成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和推動政府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內在需要和必然選擇。
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教授說:“目前,全球22%的GDP與數字經濟緊密相關,中國的數字經濟占GDP比重達三成。世界上排名前十的公司,其中有七個是關于信息科技的,蘋果、微軟、阿里巴巴等都是上榜企業。”
大數據作為經濟發展的驅動因素,它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申衛星認為,只有解決數據的法律屬性和權屬分配問題,才能為大數據的開發利用提供安全的制度保障。
在數據的權利分配機制方面,申衛星認為合同、算法、法律分別提供了不同的權利分配工具,但是數據的法定權利分配是基礎。近年來,我國對有關法律進行了修改,嘗試為數字經濟背景下的相關問題尋求解決方案。
申衛星認為,2017年通過的民法總則中,第111條和第127條分別提到個人信息和數據,第111條是從糾紛解決的角度提出信息受到保護,不得非法采集、使用、出售等,但是沒有從正面回應“數據”之上到底有哪些權利內容。第127條明確了數據和網絡虛擬財產要受法律的保護,但對于這里所說的“法律”到底是什么,并沒有予以說明,這些都有待于未來的民法典分編作出更好的制度安排。
申衛星希望,通過法律制度設計促進以個人數據為基礎的大數據、人工智能發展。“數據不但是作為隱私來保護,更主要的是,未來要對其加以充分利用。”對于人格權保護、財產權保護,除了行政法規、技術標準,還有相關實施細則,“需(用這些)共同構筑未來權利體系”。
盡量減少抵消效應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Benjamin L. Liebman分析了美國利用算法在保釋、量刑和假釋上扮演的角色以及算法在法庭上的應用。
“在中國,發展較快的人工智能是一個熱點話題;在美國,也不例外。”Benjamin L. Liebman對人工智能預測個體是否會犯罪等問題表現出濃厚的興趣,“如果研究準確,將來通過更精確識別并評估犯罪風險,可以減少被監禁的人”。人工智能將是量刑和假釋裁定制度的組成部分,通過算法可以限制人為偏見,可以更準確地預測人的危險程度。
清華大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系長聘副教授張敏關注算法推送信息過程中如何用個性化推薦,來實現用戶滿意度。張敏提醒:“在個性化推薦方面,非常重要的是如何實現真正的個性化。如果給所有人千篇一律的信息推薦,就是算法的失敗,所以就一定需要用戶的相關信息。而這就帶來了隱私保護問題。”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晗認為,法律如何和人工智能互動,是很重要的問題,它關系到兩個行業的發展,兩個行業結合的方式也需要去思考。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楊明認為,數據權屬是一個有關賦權的問題。大數據提高了模仿能力,因此,在賦權時應考慮到人工智能在一方面會產生知識擴展效應,另一方面也會產生抵消效應。“知識產權制度如何應對運用數據導致模仿能力提高的問題,值得關注。知識產權法和合同法應盡量讓大數據利用發揮知識擴展效應,盡量減少抵消效應。”
關注央行數字貨幣
有關數字貨幣的內容,也在這次研討會上被關注。
面對各國都在嘗試的關于央行數字貨幣的實驗,不同國家央行對數字貨幣采取了不同的態度和方式。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高絲敏重點圍繞“央行數字貨幣:基于有限理性和網絡力量的視角”這一主題,解讀了央行數字貨幣現有階段的狀態以及未來發展的趨勢。
“央行數字貨幣是以數字化的形式存儲貨幣的價值以及作為貨幣交換的形式。它跟傳統所理解的比特幣私人所創設出來的貨幣不一樣,它是由國家作為責任主體支撐的貨幣形式。”高絲敏說。
高絲敏指出,如果各國都發行數字貨幣,會在很大程度改變金融體系監管的模式甚至數字化交易的模式,“這就是現在各國特別關注央行數字貨幣的原因所在”。
高絲敏認為,社會有推動數字化、建設強大數字化央行的需求。在稅收征收上面直接把稅收內化成交易一部分,可以避免稅收的流失,帶來一定社會福利。從國際層面來講,數字貨幣有減少支付成本等一系列好處,也是一些國家擴大貨幣國際化的有效途徑。“未來數字貨幣如何發展,很大程度取決于主要的經濟體是否會選擇數字貨幣并產生網絡效應。”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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